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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启翔公司与日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启翔公司与日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时间:2024-05-01 来源: 点击率:1374

2004年3月12日,启翔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柱筒型缝纫机的送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22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07104.7。2007年4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7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决定“维持20042000710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2008年9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3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亦认定该专利权有效。2006年6月6日,启翔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启翔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独占许可使用前述专利,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6月6日至2014年3月12日。2007年6月14日,双方将上述合同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后原告发现,被告日星公司的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原告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据与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合同,享有涉案“柱筒型缝纫机的送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420007104.7)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如认为专利权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经技术鉴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等。

然被告不服,上诉至高院,但其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高院驳回。

 
标签: 专利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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