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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志勇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3号
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志勇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3号
时间:2014-07-15 来源: 点击率:1934
 

启翔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拥有一项名称为“支柱形缝纫机馈送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1203673.0,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4日。原告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工业用缝纫机的厂商,并享有专利权人启翔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的大陆地区的独占实施权。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部分产品与上述的专利技术几乎完全相同。2006年7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宾贤在被告处购买了华轮牌8365缝纫机一台,130平丰二台,同时取得了编号为05748804、05748805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发票联》二张。以上过程由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和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长期擅自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严重侵害,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承认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被告承诺今后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金;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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