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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王成顺、蔡庆生、丁明明与上海丸北实业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5号
王成顺、蔡庆生、丁明明与上海丸北实业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5号
时间:2014-07-15 来源: 点击率:1946
 

2003年8月,由三原告王成顺、蔡庆生、丁明明出资成立的上海通淼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丸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专利授权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一种金属塑料复合管”的实用新型专利许可通淼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后通淼公司注销。三原告发现上述专利系公知技术,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类似产品,如果继续生产风险极大,故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但被告拒绝。由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已经终止,同时该专利已由案外人上海川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因此,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0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上海丸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成顺、蔡庆生、丁明明人民币20万元。

标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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