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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德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德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14-07-15 来源: 点击率:2949
 

原告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享有名称为“支垫”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8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ZL98238452.1。原告认为,宝德联公司生产、销售的“搭扣式凹型草支垫”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本代理人接受被告一上海宝德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明被告生产、使用的被控侵权草支垫产品未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标签: 专利侵权 鞍钢 宝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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