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成立以房云、管高峰为负责人的专案小组,针对案情实际,多次与天一科技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和内部案情分析。最终发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其中证据2公开的图片仅仅是二甲醚生产过程中的简图,不足以从中得出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而对于证据3,请求人是片面理解了其公开的内容,把二甲醚精馏塔与甲醇回收塔进行了混淆,从而得到其错误的结论,其它证据也均不足以支持其无效请求。根据上述情况专案小组迅速形成了答复意见提交复审委。
2013年2月19日,应复审委口审要求,代理人房云、管高峰与天一科技汤洪副总经理一并赴北京参加口审。在口审中,公司代理人据理力争,指出请求人提供证据中的瑕疵,驳斥了其无效理由,并详细阐述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013年4月1日,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本次案件的成功,体现出公司代理人扎实的基本功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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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无效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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