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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一种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环氧树脂胶黏剂
一种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环氧树脂胶黏剂
时间:2014-09-28 来源:来我所申报 点击率:2117
 

区别技术特征实现了发明特有技术目的的申请有创造性

————— 王辉

摘要在审查意见答复中,代理人经常得到审查员多次提及“常规选择,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等类似用语,从而使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本文通过解析区别技术特征不但解决了常规技术问题,还解决了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关键词区别技术特征、常规技术问题创造性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环氧树脂胶黏剂

专利号:201110391453.8

    专利权人:东北林业大学

一、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在针对发明专利发出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会检索与本申请最接近的一篇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并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经常得出结论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节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中给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由《专利审查指南》此部分内容的介绍可知:所谓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其问题与手段为对应关系,当想到解决此问题时,既能想到运用此种手段。

针对此类审查意见的答复,有以下两种答复方法:一、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二、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当解决了与常规手段对应的问题之外,它也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种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环氧树脂胶黏剂,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环氧树脂胶黏剂,由甲组和乙组混合而成所述的甲组分环氧树脂、增韧剂活性环氧稀释剂混合而成所述的乙组聚酰胺环氧固化剂、硅烷偶联剂、脂肪胺、促进剂和耐水助剂混合而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17日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并检索到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CN1690154A)以及对比文件2CN1097020A)、对比文件3SBSVP的环氧化改性及其增韧环氧树脂的研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合板专用双组份胶粘剂,包括A组分和B组分;其特征在于A组分为改性环氧树脂,可向A组分中加入少量稀释剂;B组分为低分子聚酰胺,可向B组分中加入少量脂肪族胺类固化剂、固化促进剂、硅烷偶联剂、增韧剂及稀释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电缆用密封胶,以环氧树脂作为胶黏剂的基体材料,可使用脂肪族胺类固化剂、低分子量聚酰胺树脂固化剂及固化促进剂,所述的固化促进剂为苯酚类化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使用环氧化SBSVP对环氧树脂进行增韧改性的技术内容。

由对比文件123判定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B组分中可加入增韧剂,该组分主要起提高粘接的机械性能的作用,由对比文件3可知,使用的增韧剂为常规增韧剂,将其加入到双组分环氧树脂胶黏剂的任一组分中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2)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特征2:乙组分中加入了耐水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诸如耐水助剂来添加到胶黏剂中对其进行改性,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特征3:环氧树脂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通过有限次的常规实验即可确定得出该用量范围;且由对比文件2可知,使用的固化促进剂为常规促进剂;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所作出的意见陈述,仅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两种胶黏剂的用途及所解决的问题上区别不同点,即本发明的环氧树脂胶黏剂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解决现有的胶黏剂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存在剪切强度低、耐水性能差的问题,且对比文件23也未给出所述的胶黏剂适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从而带来显著的进步。

针对上述答复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710日下发第二次审查意见,判定本发明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对于意见陈述所述的对比文件123未给出所述的胶黏剂适用于粘接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但采用环氧树脂胶黏剂对木塑复合材料进行粘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强度是能够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但耐水性差,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环氧树脂胶黏剂具有良好的耐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环氧树脂胶黏剂用于粘接木塑复合材料的粘接以解决技术问题,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三、案例分析

针对两次审查意见,审查员多次提及“常规选择,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等类似用语,如增韧剂为常规增韧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耐水助剂为常规耐水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环氧树脂胶黏剂对木塑复合材料进行粘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选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良好耐水性的环氧树脂胶黏剂能提高粘接后的耐水性。因此,仅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两种胶黏剂的用途及所解决的问题上区别不同点并具有显著进步,而避开审查员所提及的问题,很难说服审查员予以授权。

对于此类审查意见的答复工作,代理人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及努力,深入了解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帮助并引导发明人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此方面关注创新点。因此,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工作,代理人与发明人多次沟通及技术交流,针对审查员三次提及的“常规技术手段”及“可预期的技术效果”进行答复工作。

首先,针对审查员所提及的增韧剂为常规增韧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进行回答: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特点是选用的增韧剂为环氧化SBS环氧化吡啶基SBS中的一种或种的混合物。环氧化SBS环氧化吡啶基SBS虽为常规增韧剂,但环氧化SBS及环氧化吡啶基SBS却对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表面的聚乙烯有粘接作用,且能够和环氧树脂形成化学结合,使得本发明对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有好的粘接作用,所以本发明选用环氧化SBS及环氧化吡啶基SBS环氧树脂胶黏剂中的增韧剂,不仅解决了增韧剂所针对的常规增韧问题,而且改善原有环氧树脂胶黏剂对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粘接效果,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当解决了与常规手段对应的增韧问题之外,它也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木塑复合材料表面难于粘接的技术问题,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其次,针对审查员所提及的耐水助剂为常规耐水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进行回答: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第二个特点是选用的耐水助剂为噁唑烷申请人列举了证明文件,证明本发明所采用的耐水助剂噁唑烷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噁唑烷从来没有被人用做为耐水助剂使用。所以本发明选用噁唑烷为环氧树脂胶黏剂中的耐水助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最后,针对审查员所提及的环氧树脂胶黏剂对木塑复合材料进行粘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选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良好耐水性的环氧树脂胶黏剂能提高粘接后的耐水性进行回答:

申请人从技术整体上分析,本发明的环氧树脂胶黏剂对未经任何处理的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进行胶接即能达到好的胶接强度及耐水性,因此,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

申请人依据陈志博等在《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2011年第11发表的《聚乙烯/木粉复合材料的液相化学氧化表面处理》中第一段记载“挤出成型时热动力学驱动力的影响使得聚乙烯聚集到挤出材料的表面导致复合材料表面能低,难于粘接。因此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的有效胶接必须经过表面处理后方可进行”及陶岩2012年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等离子体表面处理木粉-聚乙烯复合材料胶接接头的耐久性研究》中2.8胶接强度测试中记载“釆用环氧树脂胶黏剂对等离子体处理前后的木粉/聚乙烯合材料进行粘接,在室温固化24小时后放入50℃的供箱中再固化4小时,试样采用搭接的胶接方式”及表3-5记载“使用环氧树脂胶黏剂粘接后的强度也仅为1.83MPa而且将其室温下放入水中浸泡300小时后,粘接试样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胶接强度为0.13MPa”。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疑义的确定,环氧树脂胶黏剂对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进行胶接,尽管胶接强度能够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强度较低,为得出较好的胶接强度,需要对材料进行表面处理,且使用环氧树脂胶黏剂粘接未处理的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后胶接强度较低且耐水性能,而本发明的环氧树脂胶黏剂对未经任何处理的聚乙烯木塑复合材料进行胶接即能达到的胶接强度及耐水性,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当解决了与常规材料的粘接问题之外,它也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难粘木塑复合材料表面的粘接技术问题

而对比文件1虽对双合板起到好的粘接及耐水效果,但聚乙烯木复合材料属于难粘接材料,如不对其进行表面处理,要使得所用的环氧树脂胶黏剂对材料仍有好的粘接效果,就需要胶黏剂中含有能够粘接材料表面聚乙烯的组分,但对比文件1所述的组分中没有这样的物质选择。且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也没有这样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代理人通过抗辩审查员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逐点一一突破,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当解决了与常规手段对应的问题之外,也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具有创造性不言自明。依据此次的审查意见答复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接受了申请人的观点,并予以本发明授权。

四、结语

关于“常规技术手段”及“可预期的技术效果”的答复审查意见,代理人要深入了解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需要代理人和发明人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进一步找出有利的证据来反驳审查员,即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次,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即当解决了与常规手段对应的问题之外,也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作者简介王辉,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生物化工专利代理人助理,硕士研究生毕业,生物材料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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