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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韩国人金先生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韩国人金先生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4-07-16 来源: 点击率:2693
 

韩国人金先生发明了一种新型榨汁机,该产品适用范围广,可以榨各种蔬菜汁、水果汁和豆浆,榨汁快,噪音低,且可以实现真正的汁、渣分离而不用清洗滤网,因此该产品在国际市场深受欢迎。为保护该技术金先生通过PCT方式申请了国际专利并已经在韩国、中国、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011年3月,请求人针对该项中国发明专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支持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于2011年9月16日做出第174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而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为了维护自己的发明专利权,金先生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7492号决定,委托我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刘洪勋代理其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刘洪勋经过分析该专利说明书和无效决定,确定了起诉要点,精心准备了起诉书后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开庭时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精彩辩论。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于2012年9月做出第953号行政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49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已经授权的专利被宣告了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专利权无效程序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或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对抗专利权侵权的有效手段,一但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请求人的意见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并生效后,不但原专利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专利无效后为了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技术,对该专利被无效之前专利有效期之内的商业使用行为也不能主张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是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后专利权人可以采用的法定司法救济手段,即不服无效决定的专利权人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决定。

标签: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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