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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葛爱民“钢板连续印刷生产线”的发明驳回复审案
葛爱民“钢板连续印刷生产线”的发明驳回复审案
时间:2014-07-16 来源: 点击率:1558
 

该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月27日、公开日为2010年6月23日、名称为“钢板连续印刷生产线”的第201010101540.0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葛爱民。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9月5日针对本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刘洪勋律师接受葛爱民的委托,在仔细分析了对比文件以及驳回决定正文后认为:无法推断出对比文件1中的工件是连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连续钢带的生产线上使用平网印刷机进行平网印刷的技术启示。后于2012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修改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

原审查部门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中,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合符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张力器以及储料坑的设置位置,但这些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9月5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所公开,因为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刘洪勋律师仔细分析了对比文件以及复审通知书的内容,于2013年10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代理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平网印刷机静态印刷时不需要生产线上的其它设备处于开停的非稳定运行状态,以提高生产效率;本申请的储料坑不同于出入口活套坑及活套坑,其没有控制设备,并且本申请中储料坑对钢带无垂度要求,不需要对比文件1中在下垂部分设置上、下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中间垂度部分的作用在于保证前部计长段没有过大的拉力,以提高切料精度,其缓冲的是“拉力”而非下垂量,而本申请中储料坑是通过储料缓冲实现在印刷以及两次印刷走料时,生产线上前后设备的运行速度和钢带张力不受影响,而且不需要增加额外下传感器,而本申请其它设备不需要随平网印刷机开停且不增加控制系统;另外,由于活套坑中弯折的存在,不能满足对比文件1中剪切装置在静态剪切时保持一定垂度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用活套坑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部;2)本申请利用两个张力器的张力隔断,可保证钢带的平稳运行,又可保证在平网印刷机静止印刷时和前进时对钢带产生的拉力和阻力与出入口活套产生的拉力和阻力不产生相互影响;储料坑设置在第二和第三张力器之间,可以使得储料坑内没有张力和定尺机构只需要很少的拉力控制钢板在平网印刷机处准确前进,实现准确印刷和图案拼接;3)本申请采用了两个PLC控制定尺机,可以保证钢带在两个定尺机之间具有适宜的张力和平整度,有别于现有技术汇总只需一台定尺机,实现了精确送料的送料机功能又具有张力机的功能,解决了印花质量的精度和相邻两次印刷之间图案准确拼接问题;4)对比文件2是以连续钢带为原料的连续生产线,对比文件1是以独立的工件为原料的生产线,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获得的采用平网印刷的生产线过程中仍然会随着平网印刷机的印刷,整条生产线其它设备要不断开停,其它设备的控制也必然与印刷机的控制进行连锁控制,使控制系统变复杂。

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和陈述意见,合议组最终做出复审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9月5日对第201010101540.0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标签: 发明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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